贫困家庭人均纯收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办法)
定义: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家庭总收入扣除有关费用性支出后,最终归家庭所有的收入总和,按照农村住户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
1.计算方法:农村住户家庭年纯收入=总收入(包括现金形态和实物形态折算款)-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2.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
(2)家庭经营性收入: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3)财产性现金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现金收入。 包括利息、股息和分红,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出让无形资产净收益、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贫困户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以下需计入家庭收入中:贫困户家中有现役军人(士官或军官),其收入应计入家庭工资性收入;高龄补贴、征地补偿款计入贫困户收入;当年扶持贫困户的资金,如果给予的是现金资助,应该纳入当年收入。
以下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在贫困县摘帽前,低保金均不计入家庭收入,贫困县退出当年,低保金均计入家庭收入;贫困户脱贫退出收入测算时,基础养老金不计入纯收入;不允许把项目投入、预期收入、建房补助、临时性补贴和救助金算成当年实际收入。
3.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贫困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所消费的未计算为贫困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为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也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
4.税费支出:指贫困户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附加费、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和一事一议费。具体分为农业生产税费支出、工业建筑业生产税费支出、其他经营税费支出和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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