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 关乎千家万户)
《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物业管理模式由行业监管向社会治理转变,赋予街道(乡镇)更多的管理职能,以及执法主体地位。
那么,街道、社区基层工作者,对于《条例》的施行有何看法?赋权基层!如何“接招”?是否已经做好准备来更好地推进物业管理与服务?眼下,也成了大家关注的话题。
对于《条例》,用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街道银融社区党委书记陈春梅的话来说是,“解决了社区治理过程中的燃眉之急和很多难题”!
“原来的《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只有70多条,《条例》有100多条,而且,各项内容规定得很细,且增加了很多处罚细则,这样对于社区来说,更有利于监督物业和业委会,同时对业主的责任和权利也明确了。”
陈春梅介绍,银融社区都是老旧散小区,以往存在引进物业难、物业收费难、因收费难而降低服务质量等几大难现象,经常发生“弃管”小区的恶性循环。这些问题,在《条例》中都做了相关规定,包括小区居民自治也有了明确的说明。以前,所谓的“居民自治”,只是单纯的管理日常卫生、公共设施处置,与物业标准相差甚远。《条例》施行后,社区在引导居民自治方面有了准绳、尺度,在成立业委会方面更有了方向,在做居民工作中更有抓手。
另外,以往,在物业服务人和业主之间发生纠纷时,社区没有任何管理的办法和处罚的措施,只能与行管部门沟通、协助处理,解决问题不及时、也不直接。
“《条例》施行,是一个根源上的突破。”陈春梅表示,由原来的行业监管变成社会治理模式,赋予了街道职能,实现了一步到位的治理模式。
治理模式改善,欣喜之余,如何使用好手中的职权?实际上,街道层面已经开始行动起来!
7月27日,长春市绿园区东风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了《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工作会议,街道的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等共同学习了《条例》。
该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于洋介绍,《条例》即将施行,首先从自身来讲,街道要整体组织社区网格长和“三长”统一学习《条例》,掌握《条例》内容,对应知应会内容做到熟知清楚,以便在工作中能够更好地运用条例;注重党建引领,调动辖区党员、退休老党员的积极性,充分在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街道还将借助社区力量,把弃管小区纳入整体物业化管理中,能够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依法依规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
另外,还将对辖区的物业公司进行整体培训,要求物业公司按照新的《条例》对标,快速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而对于基层组织执法权的问题,还要等待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范,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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