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的市场调整,创新药行业迎来了“挤泡沫”的阶段,估值大幅回调。在股权市场融资表现不佳的情况下,License-out成为中国创新药研发企业快速突破盈利天花板,降低科研风险,实现跨境出海立身全球化的主要工具。
本文将简单介绍中国创新药企业出海License-out交易过程中常见税务问题并初步探讨可行的应对思路。
一、 什么是License-out模式及近两年
交易情况
License-out模式是指企业进行药物早期研发,然后将项目授权给其他药企做后期临床研发和上市销售,按里程碑模式获得各阶段临床成果以及商业化后的一定比例销售分成。
2021年,多家中国创新药企将药物的海外权益授予欧美公司,其中不乏百济神州和诺华关于替雷利珠单抗高达22亿美元的大额交易。2021年License-out交易数量及金额远超2020年License-out规模,数值直逼30亿美元。2022年,越来越多的中小创新药企也加入了License-out队伍,像与拜耳合作的华领医药、与阿斯利康合作的和铂医药等。根据医药魔方全球新药库——医药交易模块,2022年共达成License-out项目共28起,包括20项创新药/新技术交易项目,4个生物类似药项目及4个仿制药/改良型新药项目。2022年交易金额前五的项目如下表列示:
▲数据来源:医药魔方全球新药库——医药交易模块
二、选择集团内交易主体的税务考量
由于之前中国创新药企业融资来源地不同(常见如开曼、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中国大陆),且不同企业对集团内不同知识产权的安排有所不同,在安排License-out 交易时,创新药企业需首先考虑合适的集团内交易主体来进行相关的交易。具体而言,从税务角度需要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01 安排的相关交易主体需与集团内主体的功能和风险定位及过往申请的税收优惠一致。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创新药集团的整体未盈利状态,大部分集团前期并未对集团的知识产权安排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但是却出于商业考量(如方便在国内大型招标项目中中标及获取地方财政扶持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或现金流角度考虑(如澳洲研发活动现金退税等)等种种原因申请了各种研发活动相关的税收优惠。在大部分国家,研发活动相关的税收优惠都是与知识产权的安排和定位息息相关的。部分企业由于其税收优惠的申请与其知识产权的安排缺乏相应的筹划,在做License-out交易时容易暴露其税收优惠申请的不合规性从而引发相关税务风险。例如需退回过往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补缴相关滞纳金及罚款或就转让知识产权产生的溢价产生较高的税负。因此我们建议创新药企业在安排License-out交易时就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及相关税收优惠的合规性进行梳理及审阅。
02 License-out 收入相关税收影响
在选择相关交易主体时,还需考虑License-out交易收入在相关知识产权所在国的税收影响。我们将以常见的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地区举例分析相关税收影响。
中国大陆取得的License-out收入相关税收影响
企业所得税相关影响
在中国大陆,创新药企业取得的License-out交易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如果创新药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第九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在计算相关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时候,除了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税率之外,还需要考虑到收入和成本配比的问题。我们曾经服务过的其中一个生物医药集团,已经通过开曼平台搭建了红筹架构, 集团外部融资业务亦均在开曼开展,因此集团将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记录在开曼这家境外融资主体的会计账上,而中国子公司的账上却并未记录任何研发费用。在License-out交易签约时,其交易主体却是中国子公司,从而导致中国子公司需就License-out收入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我们协助其重新梳理集团的交易安排,通过合理的知识产权安排将其中国子公司的研发活动外包给开曼公司,这样的话,该集团的研发费用可以下沉到中国子公司,作为中国子公司的费用抵减License-out收入,从而降低整个集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负。
增值税相关影响
License-out交易收入在中国从增值税角度也可以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及我们的观察小结如下:
中国香港地区取得的License-out收入相关税收影响
如License-out交易主体为创新药集团内的中国香港公司, 其License-out给中国香港以外地区所取得的收入, 在新的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2023年1月1日生效) [注] 将有可能被视为源自中国香港地区的收入而需在香港缴纳16.5%的利得税,而相关成本不一定可以在税前扣除。虽然新机制通过“联结度规则”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定的免税优惠,但是有关的条件比较严苛和复杂(例如要求必须是由专利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等)。此外,里程碑模式的收费中可能涵盖不同性质的收入,是否作为知识产权使用费处理在实务中有很多不确定性,需要结合具体商业条款来进行判断,因此建议有以上情况的创新药企业提早筹划。
03 License-out主体所在国与受让方所在国之间的税收协定
部分受让方的所在国家是有相对比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的,譬如美国对于美国来源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税率是30%。如果受让方所在国家的预提所得税没有办法避免,我们需要考虑合理选择License-out主体所在国,以降低预提所得税税率,减轻交易的相关税负。举例而言,在License-out的交易收入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中国香港地区和美国之间、新加坡和美国之间是没有相关税收协定优惠,而中国和美国之间是有相对优惠的税收协定。如果从美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给中国香港地区或新加坡的企业,一般需要在美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30%作为预提所得税,但是如果从美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给中国大陆的企业,符合中美税收协定的情况下, 一般仅需要在美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10%作为预提所得税。
04 License-out境外所得税相关抵免
如果受让国的预提所得税无法避免,创新药企业需要考虑在受让国支付的预提所得税是否可以在授权方所在国进行境外所得税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根据我们的经验,目前大部分国家都有相关境外税抵免政策。但是大部分国家(譬如中国)的境外税抵免不包括: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因此创新药企业应确保在受让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如必须要交)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 (详见以下第三部分的分析),从而降低双重征税的风险。
因此创新药企业应确保在受让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如必须要交)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 (详见以下第三部分的分析),从而降低双重征税的风险。从中国香港利得税角度而言, 如果中国香港地区知识产权持有人取得境外的知识产权收入,并需要在中国香港缴纳利得税,其在中国香港以外地区缴付与利得税性质大致相同的税项(如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中国香港进行税收抵免,无论该地区是否与中国香港地区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例如中国香港公司从美国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 虽然美国没有与中国香港地区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 但仍可享受单边税收抵免。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
创新药企业在考虑出海License-out交易和在签署条款清单之前, 尤其是考虑在签约前安排知识产权跨国转移的,能充分评估税务影响和测算相关税负,合理优化交易安排,争取在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相关交易税负。
三、 License-out交易的税务性质考量
由于美国作为创新药的主要市场国,我们观察到大部分的中国创新药企业的License-out交易受让方为美国的跨国药企。以下我们将以受让方为美国公司为例,阐述在License-out交易谈判过程中税务筹划对授权方交易收益的影响。
从美国联邦所得税角度,非美国税务居民企业一般只需要就与在美国从事的贸易或商业有实际关联的收入或者美国来源的收入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非美国税务居民企业获得的由于在美国境内使用无形资产(例如:专利)权益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美国来源收入。如果该非美国税务居民企业并未在美国从事贸易或商业,一般来讲,该收入需要被征收30%的标准美国预提所得税(可以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降低,例如中美税收协定下税率为10%)。因此,常见的跨境License-out交易中,美国受让方作为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方,往往会就License-out交易金额扣除30%美国预提税,再将净额支付给授权方。
对于跨境License-out交易,从美国联邦所得税角度,我们应该衡量License-out交易中的收入性质究竟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亦或是无形资产销售收入。收入性质的判定应根据所有事实和情况,主要因素包括判定无形资产的重大权益是否被转让,收到的款项是否为非或有支付(即contingent payment),是否来源于美国市场等。如果跨境License-out交易实质是出售无形资产,那么交易产生的非或有支付(如:首付款)通常不需缴纳美国预提所得税。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
创新药企业在开始谈判License out交易前,尽早引入专业税务团队安排税务筹划,从税务角度提供谈判协助,从而降低交易税负。对于已经达成 License out,并按照30%或10%代扣代缴美国预提税的创新药企业,也可以考虑是否有机会申请退税。
四、结语
一言蔽之,License-out交易的税务安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通常涉及多国(如授权方及受让方所在国)各类税务法规的合理运用,实操中往往还会出现各种始料不及的状况 (如与受让方的利益平衡及受让方的谈判等), 本文的讨论实为一家之言,冀抛砖引玉,共研进步,为创新药企业License-out交易的顺利开展夯实基础,降低相关税务风险,提升税务效益。
毕马威生命科学行业商业及税务咨询团队致力于成为中国创新药企业出海过程中可信赖的专业税务顾问,我们团队内的中国税务、美国税务、中国香港税务及全球转让定价服务专业人士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出海的全过程协助:前期的知识产权及研发相关税收优惠合规性分析、交易方案选项分析、相关License -out协议的税务审阅、交易落地实施的陪伴式税务支持、协调各方提前就涉税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财税优化意见、协调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帮助客户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争取更优处理、降低税务风险。
我们针对创新药企业出海License-out 提供多种税务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知识产权安排设计及审阅;
交易与研发相关税收优惠合规性审阅与咨询 (包括中国税及海外税(如美国税,澳洲税等);
License-out交易不同情形的税务成本测算;
License-out协议税务审阅以及谈判协助 (包括中国税,中国香港税及海外税如美国税等);
License-out相关税收优惠申请,相关的税务机关协调沟通及政策争取 (如中国大陆增值税免税申请,美国预提税豁免或退税申请,税收协定适用分析等)
欢迎将创新药企业出海相关税务需求或相关问题发送至taxenquiry@kpmg.com,后续会有专人和您跟进联系。恭候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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