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系列之二
根据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21“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双十一期间不少商家存在虚假发货的情况,其中有消费者投诉欧莱雅在显示发货后10天,物流信息仍未变动,薇诺娜直播间声称没货。商家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发货或虚假发货,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否有权主张三倍赔偿?
案情介绍:
贾某在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运营的亚马逊中国网站(amazon.cn)(以下简称“亚马逊”)上购买沙发一套,共支付货款3949元,支付方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亚马逊随即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声称会尽快发货。后迟迟未发货,贾某联系客服得知,虽然商品是亚马逊自营商品,但发货由供应商安排,先供应商无法联系,故亚马逊未能发货。
贾某随后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亚马逊,亚马逊公司回复针对无货未发货的问题,可提供15元促销补偿,希望消费者谅解,贾某未同意,起诉至法院,要求亚马逊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另查明,根据亚马逊公布的“使用条件”,网站商品和信息由世纪卓越公司提供。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贾某和世纪卓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网站公布的使用条件可知,商品销售和服务由卓越公司提供。贾某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2、贾某主张三倍赔偿依据不足。世纪卓越未能发货是因为货物不足问题,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纪卓越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在页面宣传、商品介绍等方面存在欺诈行为,误导贾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其行为构成违约而不构成欺诈,贾某主张三倍赔偿请求依据不足。
3、亚马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网络平台在以下条件下承担责任:一是无法提供商家信息,二是在得知商家有侵犯消费者权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本案中亚马逊行为不具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世纪卓越退还贾某货款,驳回三倍赔偿请求。
贾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关于世纪卓越应否承担三倍赔偿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三倍赔偿。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世纪卓越未发货的行为属于合同成立有效后的合同履行问题,世纪卓越收到贾某支付的货款后未发货,构成违约,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世纪卓越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在页面宣传、商品介绍等方面存在欺诈行为,误导贾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欺诈,不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1、经对多份判决书进行分析,目前通说认为:欺诈主要是指在订立合同中,商家存在夸大宣传、以次充好等行为,诱导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即主要约束的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至于虚假发货问题,则属于合同履行问题,消费者可主张违约责任,如未发货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而无权主张三倍赔偿责任。
2、除向12315网站投诉外,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平台投诉。以天猫为例,48小时之内不发货,消费者可获自动赔付,按照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的5%赔付,最低5元,最多不超过50元;快递单号24小时之内未更新物流信息,直接判定虚假发货。如果遇到买家投诉,直接扣支付金额的30%,这些处罚被执行后,又超过72小时没有发货,将再扣30%,单笔最高5元,最多500元。因此,消费者可先向平台投诉,由平台处理,处理不成的再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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