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闻那些年开网店的都发达了,许多人也争相效仿,“代发货”因此盛行,那么“代发货”是否侵权,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为某玩具泡泡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查证发现,被告某商贸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京东网店销售与该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玩具泡泡机。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专利权,向法院起诉维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在网店采取“代发货”销售模式,消费者在其网店下单后,其再将订单信息发送至第三方网店,并由第三方网店直接发货给消费者。其不直接接触商品,不具备鉴别机会和能力,并不知晓该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其不构成专利权侵权。
法院判决
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认为,经过比对,被告销售的玩具泡泡机落入了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电商销售在交易方式上具有特殊性,但采取“代发货”销售模式的销售者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其在网店上架销售该商品前,仍应当履行核实产品的厂商、厂址以及是否为专利侵权产品等基本信息的基础义务。若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则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向被告进行释明,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停止销售该产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目前,电商平台线上销售模式日趋发展成熟,部分销售者为降低成本,采取“代发货”的销售模式从中赚取差价。在被诉侵权时,销售者往往会以该产品由第三方直接发货,其不接触产品进行合法来源抗辩。
在司法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应当满足:产品来源合法的客观要件和销售者主观无过错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的产品来源合法是指通过合法销售渠道、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销售者应当提供采购合同、送货单、付款记录以及符合行业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主观无过错是指销售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产品存在侵权,其销售被诉产品时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代发货”销售模式,虽然销售者并不直接接触产品,但并不能免除销售者的合理审查义务。销售者在销售产品前应当核实产品的生产厂商、厂址、是否获得知识产权人的授权许可等基本信息。如果代发货的产品属于没有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厂商等信息的三无产品,或者简单搜索相关信息是有可能知道该商品是涉及专利侵权的产品,则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来源:瓷都审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