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邮(bc直邮和cc直邮区别)

近年来,**上的**生意风生水起。很多**店主从国外采购商品,出售给国内买家。一些职业打假人也将“打假”的矛头对准了这些网店。记者通过查阅公开判决发现,他们抓住网店在国内出售洋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缺乏检疫证明、添加成分不符中国食品标准等问题提起诉讼,索要十倍赔偿,屡试不爽。

洋食品无中文标签

网店遭十倍索赔

居女士在**网上开了一家名叫“英国食品超市”的网店。去年7月,杨先生在这家网店购买了29件“现货英国进口传统约克红茶纸盒装”以及11件“现货英国进口约克红茶铁盒装”,共计花费2833.1元。

收**后,杨先生发现这些产品都没有中文标签及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紧接着,他向**网要求披露卖家信息,得知是由居女士注册并经营。杨先生以店主居女士销售无中文标签、无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普通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将居女士以及浙江****有限公司一并起诉到**,要求居女士为自己退货,并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网承担管理不善、审查不严的连带责任。

同样经营海外**店的于女士也因为所售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而被诉。

去年11月,景先生在于女士经营的日本**网店内购买了8件“国内现货日本正品大木维生素婴幼儿童宝宝5种复合软糖丸160粒”,支付货款1024元。在收**的第二天,景先生就直接向**网申请披露卖家信息,旋即提起十倍赔偿的诉讼。诉讼的原因同样是这些日本维生素软糖并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最终,两起案件,**店主均败诉。**判决,两位买家退还商品,由店主支付退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杨先生获赔28331元,景先生获赔10240元。

而**公司已经向买家披露了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买家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方式影响法律关系

现货“直邮”有区别

两位**店主在答辩时都强调,自己提供的是**服务,与买家形成委托买卖关系,买家要求提供标签超过委托范围。

那么,店主**洋食品到底该不该对产品本身问题负责?

熟悉**的人都了解,所谓的**大体有两种,即“国内现货”和“海外直邮”。也就是要么卖家自己购进了商品进行转卖,要么是接受买家订单去代为采购。这两种形式的“**”让买卖双方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认为,两种形式中卖家和买家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所不同。对于“现货交易”而言,**者从国外购买后将商品在其网站上公开上架销售,此时**者已经取得了现货商品的所有权,其销售给购买人的行为实际上是转卖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由卖家承担商品的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卖家能够证明买家购买前已经知晓产品存在瑕疵仍选择继续购买或者卖家在购买前明确告知买家产品存在瑕疵。

而接受买家订单后去“**”,仅收取**费的行为才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者根据买家的需求购买指定商品,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情况下,比如不能买假货、过期商品等,可以不对境外产品没有中文标签等表面瑕疵问题负责。说白了,只要是“现货交易”,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变成了卖家在国内销售洋食品,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非无毒无害就过关

现货受中国法律规制

在国外销售的洋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店主们认为是稀松平常的事,因为这些食品都是从国外购买后发货到国内的,他们并非进口**商,只是**,所以这些食品并无进口通关手续,也没有中文标签。

两位**店主都在答辩时强调,商品只是没有中文标签,而非存在质量问题。但是**的判决中却对食品安全的标准进行了充分说理。

**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采纳的食品安全标准并非狭义的“无毒、无害、有营养”这种食品安全标准,而是包括了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准等多个方面强制性标准的广义概念,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也就是说,**店主出售的“国内现货”洋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他们在销售过程中,明知国内现货商品无中文标签,却没有就此问题向买家作出提示,未履行相关提示义务。因此足以让**认定影响食品安全。

含有中国禁止的成分 卖新西兰润喉糖被诉

记者在北京**审判信息网搜索到了15件针对****店主的诉讼判决,巴西的蜂胶胶囊、荷兰的奶粉、日本的维生素、西班牙的火腿……都摊上了官司。除了没有中文标签这个原因之外,有的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添加标准的成分,更是“硬伤”。

还是那位买英国红茶的杨先生,去年3月还在另一家网店购买了卖家从新西兰**的柠檬味comvita康维他润喉糖蜂蜜蜂胶糖果25袋,花了3475元。

就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的问题,谨慎的店家还专门提示过杨先生注意,杨先生在聊天中明确表示自己对此并不在意。

可是,收到卖家从国内发来的货物后,杨先生启动了**程序,起诉卖家李女士。

一审的重点仍然在没有中文标签问题上,但是因为店家在杨先生下单前已经告知相关问题,**认为他已经对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未经进口检验检疫等事实及其与境内商品的区别是明知的,并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杨先生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他则重点将矛头直指糖果中添加了蜂胶这一成分的问题,并提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和《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规定,蜂胶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这一观点得到了二审**的认可。**认为,涉案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添加了蜂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杨先生明知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但因该食品添加了蜂胶这一不应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成分,已经实质影响了食品安全。杨先生获得了34750元赔偿。

记者注意到,在15起案件中,有4件都涉及到洋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而这4起案件涉及的全部是蜂胶食品。**均以涉案食品添加蜂胶不符合我国标准为由,判决**店主对买家支付十倍赔偿。

对于“**”的食品,卖家通常是看什么在国外有名或热销便购入转售,很显然,他们对于食品成分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完全没有这些买家更敏锐。

食品领域职业打假 **并未质疑

在诉讼中,**店主都对买家的身份提出质疑,认为他们刻意选择国内现货购买,而且发现问题后,明明可以选择7天无理由退货,但就为了索赔而诉讼,其行为属于以**打假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属于知假买假,不应获得十倍赔偿。

至于这些买家的身份到底是不是职业打假人,从这15起案件的共性上或许可以看到一些端倪。记者发现,提起诉讼的每个买家都起诉了至少两个卖家。而且似乎他们还有自己的“偏好”。有的专打蜂胶食品,有的只告进口奶粉,有的认准了外国火腿,还有的全部针对日本食品。有的买家一人就提起三场诉讼,被卖家质疑带领着一个职业打假团体。

不过,从这15起案件的结果来看,卖家关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抗辩都没有得到最终的支持,**终审判决都支持了买家十倍赔偿的要求。赔偿数额最低的一起为8000余元,其余14起案件的赔偿数额都在万元以上,最多的判赔4万元。

**对于买家的身份未加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记者注意到,虽然有的**一审判决中认定职业打假人并非以消费为目的,只支持退货,并未判决十倍赔偿,然而到二审阶段被改判。

可见,不管他们究竟是不是职业打假人,至少在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方面,法律依然给予了他们受保护的权利。有法律人士表示,十倍赔偿本就是对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条款,法律不否定“知假买假”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根本利益。

(责任编辑: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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