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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互联网虚假宣传案

【案情】2015年6月10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杭州康本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有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康本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上开设路卫尼旗舰店主要销售服饰。在销售一款“九分裤 男士休闲裤子小脚9分哈伦裤男夏季薄款直筒修身英伦韩版潮”的网页上对外宣传“价格已经最低”、“我们是销售冠军!”、“全网销量第一”、“顶级设计师倾心打造”等,未说明其宣传上述内容的事实依据、凭证等,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2015年4月15日至6月10日宣传期间该款裤子销售额为429.9万元。

【处罚】工商机关认定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的销量、价格等作虚假宣传行为。

工商机关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切忌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应详细了解商品的详细信息。在购物中,要保留好发票等购物凭证。如发现卖家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案例二:未按法定要求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案

【案情】2015年5月4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美团团购网”杭州地区商户的网店开展网络检查,发现“闵食汇”等网店的主页面只登载了地址及电话,无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因此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15年5月2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15年5月6日签收。但工商部门于2015年5月26日再次对网站检查时,发现上述网站的“传世老北京卤肉卷”等网店仍未在其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工商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属未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的行为。

工商机关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消费提示】网上购物时,消费者应选择有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店铺。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可甄别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身份,然后再通过工商部门的企业公示信息平台进一步了解经营主体的相关情况,便于消费者对经营主体进行甄别。对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交易网站,消费者应提高警惕。

案例三:互联网商标侵权案

【案情】2015年7月15日,宁波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余姚市何雅丽在其住所开设的网店何记生活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与“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女士内裤3359条。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月初开始陆续采购与“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5种女士内裤28781条,从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7月15日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上述5种女士内裤计25422条,平均销售价15.68元/条,得销货款398617.50元,未及销售的女士内裤3359条,货值66095.70元,非法经营额合计为464713.20元。

【处罚】工商机关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违法物品,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不论网购还是在实体店购物都要保持清醒和理智,提防低价陷阱。一些网络商家以“超低价”、“低折扣”、“秒杀”、“抢购”等吸引消费者,消费者要理智选择,要了解所购买的商品信息、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切莫被陷阱诱惑,盲目购买。

案例四:朋友圈集赞未能兑现奖品案

【案情】2015年4月27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海宁市百合天地度假酒店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经查明,当事人海宁市百合天地度假酒店于2015年4月13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集赞兑奖活动,并经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转发,内容为:“‘西班牙’等你来邂逅,邂逅方式:4月30日前,转发本图至朋友圈,并收集好友的‘赞’,集满68个赞,送价值68元定制充电宝一个;集满128个赞,送价值666元酒店房券一张。”该活动内容中未对兑奖数量作任何约定,之后造成较多消费者达到集赞数量后未能成功兑换相应奖品并引起纠纷。

【处罚】工商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属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工商机关依据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面对商家不规范的微信集赞宣传活动不要盲目跟风。一旦自身权利受侵时,要积极维权,防止更多人上当。

案例五:互联网刷单虚构交易案

【案情】经查明,当事人金华市讯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始至2015年8月期间,通过刷单虚构交易的方式,为当事人客户提升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交易等级勋章和阿里巴巴网店产品销量排名,从而达到帮助其客户提升商业信誉,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进而提升当事人销售收入的目的。期间,当事人共为93名交易对象提供刷单服务,共计收取诚信通代运营服务费(含刷单服务)2069691元,单独刷单收入67624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137315元。

【处罚】工商机关认定当事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网购时要注意查看网店及卖家的营业执照信息、身份信息、信用信息不要盲目相信销量及评论。

案例六:互联网商标侵权案

汇奇思(奇思奇智)

【案情】2015年4月28日,温州市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平阳县香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当事人平阳县香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份在天猫商城上开设店铺名称为“色彩街旗舰店”的天猫网店从事皮带销售。2014年11月份起,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标注“LV”、“H”商标的皮带。截至案发时止,违法经营额为44820.3元。同时,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刷单”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计经营额30592元。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参加“折800”活动,进行虚假交易,计经营额为213120元。

【处罚】工商机关认定当事人违法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

【消费提示】网购时,尽量选择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网站购物,发现网上价格与实体店价格相差悬殊的商品,要谨慎购买。

案例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案情】2015年3月17日,台州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仙居县大卫世纪城影院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发布虚假广告诱导消费。

经查明,当事人仙居县大卫世纪城影院有限公司在其满月庆活动中通过微信公众号、告示牌的方式进行宣传。宣传内容有:“凭14、15、16、17号(17号17点止)的电影票,可参与3月17号晚抽奖活动”、“充值优惠1、充多少送多少(300元起充) 充值活动14号开始17号止”、“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大卫世纪影城”等。但当事人隐瞒了“充多少送多少(300元起充)”送的是有使用限制条件的抵金券而非等值金额等信息,其宣传内容中没有明示这个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2015年3月17日晚,当事人进行了抽奖活动,其中一等奖一名,奖品为iphone6 Plus 1台,价值6100元 。

【处罚】工商机关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及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26385.40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遭遇到“霸王条款”或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维权,不要自认倒霉、助长少数经营者的不法行为。

案例八:网店销售三无产品

【案情】2015年11月17日,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开设的网店销售三无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衢州普润日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销售型的贸易公司,为能够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又相继成立了衢州来此购贸易有限公司、衢州缤纷贸易有限公司二家公司。当事人为提高在市场上的知名度、打自己品牌,从一家名叫汇奇思百货的网上商城采购商品,在商品外包装上加贴标有自己厂名和厂地等内容的标签,并通过开设在苏宁易购、京东商城等第三方平台上的网店销售加贴上述标签的商品。因当事人未建账,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处罚】工商机关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属未依法如实标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2000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选购用品时尽量选择正规品牌,看清生产厂家、出厂时间等信息。对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和生产地址不清楚的产品要慎买慎用。要主动向商家索取购物小票、购物发票等凭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当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反映,依法主动、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九: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案情】2015年8月20日,湖州市南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湖州舒尔特鞋业有限公司位于练市镇花林村花林大桥西堍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发布的网络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为加强宣传,增加交易机会,于2015年1月起在阿里巴巴网站发布公司的网络广告,对经营者信息的表述为“专业真皮女鞋三十年、创建女鞋第一品牌;工人都有十年以上工作经验;月产量20000双;员工人数51-100人”等内容。而实际上当事人于2013年9月24日由个体户变更为企业,截至2015年只有20年从业经历,员工人数为30人,皮鞋月均产量为3500双。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广告费用3688元。

【处罚】工商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进行更正,处罚款11064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选购时,要注意仔细查看商品的技术参数和相关说明,特别是其他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不要被图片、宣传等一些虚假广告所蒙弊,消费者应做到货比三家。

案例十:网络传销案

【案情】2015年12月8日,台州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王莲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利用网站开展传销活动的行为作出处罚。

当事人利用电子商务网站发展的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3980元或者7960元的“莲之养”卫生用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会员达到规定的消费金额后就能得到两大奖励,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多层关系,同时明确不同会员获得不同奖励的比例,上线会员可以根据下线会员的消费情况向上级公司领取相应的奖励报酬。

【处罚】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通过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378元并处罚款50万元。 【消费提示】网络传销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传统传销的“网络版”,靠发展下线盈利;二是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三是利用所谓“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模式,其传销载体主要为购物网站。网站内容中可能包括: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宣传服务、信息服务等,注册用户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即可申请一个用户名,用来使用网站平台。工商部门提醒社会公众,遇到那些和“网络”、“IT行业”、“高科技”沾边,可以让人暴富的“致富神话”这样的字眼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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