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有定位功能吗(保护银行卡就从现在开始)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单位银行账户、特约商户的审核和监测日趋严格。

近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情况,从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加强转账管理、强化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广泛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提出21项措施,进一步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进一步加大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力度。

《通知》有以下几点要求值得关注,涉及个人、单位支付账户、特约商户等多方面:

一是加强单位支付账户管理。支付机构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上述要求完成存量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核实工作,根据单位客户风险评级,设置并动态调整同一单位所有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总限额。

二是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 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三是严格特约商户审核和受理终端管理。不得仅凭特约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为其提供收单服务。结合商户经营地址限定受理终端的使用地域范围,对移动受理终端所处位置持续开展实时监测,并逐笔记录交易位置信息,对于无法监测位置或与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交易,暂停办理资金结算并立即核实。对于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要求收单机构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对于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停止提供收款服务。

四是调整自助柜员机(ATM,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自助设备等)转账管理政策。从此前规定的“个人自助柜员机具转账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的临时性措施,改为“通过自助柜员机具为个人办理业务时,可在转账受理界面(含外文界面)以中文显示收款人姓名、账号和转账金额等信息,并以中文明确提示该业务实时到账,由客户确认。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不再执行自助柜员机具转账24小时后到账”。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更多的普通老百姓上当受骗,《通知》提醒广大社会公众要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妥善保护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确保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受侵害。

强化实名制审核,6月30日前完成对存量单位支付账户审核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高发的势头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诈骗手法、资金转移等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

央行在2016年印发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以下简称261号文),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但是根据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趋势和情况,在261号文对基础上“升级”,发布《通知》,其中,一项显著的新要求就是加强单位支付账户管理。

“大量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当前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使用的账户有从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特别是单位支付账户转移的趋势。而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也存在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审核不到位、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央行上述负责人称。

为此,《通知》从三方面进一步加强单位支付账户管理:

一是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严格审核单位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并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支付机构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具体方式由支付机构根据客户风险评级选择。

二是要求支付机构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上述要求完成存量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核实工作。

三是要求支付机构根据单位客户风险评级,合理设置并动态调整同一单位所有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总限额。对同一单位所有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总金额进行限制。

出租出售银行账户,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

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仍不了解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法律责任及其危害性,违规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牟利。利用买卖的账户转移诈骗资金成为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的突出问题。

为使社会公众清楚认识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法律责任,加大对买卖账户等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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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合法开立和使用账户承诺机制。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在开户申请书、服务协议或开户申请信息填写界面醒目告知客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并载明以下语句:“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由客户确认。

二是加大对买卖账户等违规行为惩戒力度。《通知》规定, 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 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相比之下,此前261号文针对“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设限时间为3年,此次进一步延长至5年。

GPS定位被派“重任”,逐步记录移动受理终端交易位置信息

许多电信网络诈骗不法分子都是用商户做“幌子”,以商户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支付受理终端,从而接收诈骗资金。因此,《通知》也加强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的审核和监测,防止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具体来说,在严格特约商户审核方面,《通知》要求,收单机构严格按规定审核特约商户申请资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仅凭特约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为其提供收单服务。

同时,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签约、更换收单机构情况和黑名单信息。对于同一特约商户频繁更换收单机构等异常情形的,谨慎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对于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单位,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自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

在严格受理终端管理方面,GPS定位将被“予以重任”。《通知》要求,要求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安装可移动的银行卡、条码支付受理终端(以下简称移动受理终端)时,结合商户经营地址限定受理终端的使用地域范围。

“对移动受理终端所处位置持续开展实时监测,并逐笔记录交易位置信息,对于无法监测位置或与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交易,暂停办理资金结算并立即核实。”《通知》称。

对于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要求收单机构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对无法核实的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对于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停止提供收款服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非现场手段强化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的审核监测外,《通知》还要求建立现场巡检制度,即对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要求收单机构每年独立开展至少一次现场巡检;对于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要求定期采集其经营影像或照片、开展受理终端定位监测;对于网络特约商户,要求定期登录其经营网页查看经营内容、开展网络支付接口技术监测和大数据分析。同时,要求2019年6月底前对存量特约商户开展一次全面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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