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东府〔2021〕47号)、《东莞市实施2022年度“放管服”改革九大攻坚行动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莞家”服务品牌工作方案》(东府办函〔2022〕220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在部分许可审批事项涉及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法律法规对住所证明的形式未具体规定的,或虽有具体规定但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含告知承诺制“先证后查”)的许可事项,采取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模式。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住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附件:1.生产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示例)
2.施行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第一批)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
【作者】 陈琬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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